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李金连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清晖中路63号皓仁燕湖汇花园三期2号楼2层04号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36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对当事人钟瑞君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清晖中路63号皓仁燕湖汇花园三期2号楼2层05号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37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对当事人任冬焱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屿街2幢1层03建设建筑物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41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李金连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建设一案的《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36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钟瑞君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建设一案的《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37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任冬焱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建设一案的《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41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公告送达。
李金连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36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钟瑞君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37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任冬焱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领取《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41号)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12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制股,联系电话:0763-3311612)
附件:《限期拆除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李金连 | 当事人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清晖中路63号皓仁燕湖汇花园三期2号楼2层04号建设1处建筑物,该建筑物为一层钢结构玻璃围合房屋,长约5.6米,宽约3.7米,高约3米,占地面积约20.72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72平方米,已施工完毕,建于2025年。 | 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1.《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4号)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36号) 3.《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 |
2 | 钟瑞君 | 当事人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清晖中路63号皓仁燕湖汇花园三期2号楼2层05号建设1处建筑物,该建筑物为一个钢结构雨棚(树脂瓦顶棚),长约5.6米,宽约3.7米,高约3米,占地面积约20.72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0.72平方米。已施工完毕。 | 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1.《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5号)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37号)) 3.《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 |
3 | 任冬焱 | 当事人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清远万科城悦屿街2幢1层03建设建(构)筑物共有三个,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物1位于清远万科城悦屿街2幢1层03东南面,为一个铝合金玻璃结构雨棚(长约6.3米,宽约1.9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11.97平方米); 建筑物2位于清远万科城悦屿街2幢1层03东南面,为一个铝合金玻璃结构雨棚(长约3.5米,宽约2.3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8.05平方米); 建筑物3位于清远万科城悦屿街2幢1层03西北面,为一个铝合金玻璃结构阳光房(长约2.5米,宽约1.5米,高约3米,建筑面积约3.75平方米)。 上述加建的三个建(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约23.77平方米。 | 本机关已于2025年9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1.《限期拆除告知书》(城区城执拆告〔2025〕38号)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城区城执行听〔2025〕41号) 3.《违法建设后果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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